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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社区新手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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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虚拟社区命名为“中华窗口贸易平台商人社区” ,简称“商人社区”。以下简称商人社区。
第2条 本社区服务器由中华窗口网提供。
第3条 本社区系统维护、程序修改由中华窗口网负责。
第4条 本社区法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华窗口网。
第5条 本社区管理人员所制定之一切规则均不得与本法则相抵触。
第二章 版主
第6条 凡是在商人社区注册的网友均可以申请为商人社区某版块子论坛的版主。
第7条 商人社区里每个论坛只有一位正版主,最多可设立四位副版主;一人最多担任二个论坛的版主,一个论坛的正版主。
第8条 版主的权限:在其管理的论坛中,拥有修改该论坛文章的权限,拥有推荐该论坛精华文章的权限,拥有置顶帖子的权限;拥有给别人文章评价的权限;拥有批准该论坛副版主的权限。
第9条 版主的责任:该论坛版块内容的策划、主题的引导和帖子的整理;每周至少在该版论坛发表文章一篇,每周起码推荐该版论坛的精华文章两次;删除或转移不应在该论坛出现的文章;在某一个话题影响了该论坛正常秩序或招致网友反感带来不良影响时,终止或暂时终止该话题的回复功能;关注、整理和回复网友的意见并在本人权限范围内作出处理,或向论坛管理员反馈;版主因故短时间未能登录的,应该同时在管理员论坛和本版发布告假信息。版主可以建立其相应论坛的管理规则,经过论坛管理员讨论并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10条 版主的申请:向论坛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公司名称、固定电话和地址及个人职位。并简单叙述一下,担任版主职务后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申请副版主的可直接向该论坛版主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11条 版主的请假:版主的确因工作或私人上的事情,需要暂时离开论坛一段时间(15天以内),需要向论坛管理员提出告假申请,待确认后,在自己的版块内向网友公布自己的假期。
第12条 版主的罢免: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版主(连续10天不在线(请假者除外),连续15天不发言)可以视为主动放弃版主的职位,论坛管理员有权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取消版主资格,如果版主滥用职权,引起广大网友强烈不满时,论坛管理员在调查条件属实的情况下,有权罢免版主。
第13条 版主有权依社区内管理规则和所制定的论坛规则,执行其管理权力。如遇因管理方面之重大争论,可以主持由网友共同投票决议,投票结果反对票不超过赞成票的50% 者通过。或提交管理员论坛讨论。
第14条 如版主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会员IP等个人信息泄露于第三方者,一经发现,社区有权取消其版主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黑户处理。
第三章 社区网友   
第15条 在中华窗口商人社区注册笔名,即为本社区网友。   
第16条 本社区网友人人平等。
第17条 笔名管理制度:
1、 凡未完整填写注册资料或使用不雅或者不恰当的帐号名称和昵称者,社区保留立即取消的权利。
2、 对于猥亵的或者对其他用户进行侮辱、挑衅的笔名,社区保留立即取消的权利。   
3、 对于和其他用户笔名相近的笔名并引起争执的,社区将支持先注册的笔名,而保留注销后注册笔名的权利。
4、 非本人而注册当今比较有影响的社会名人名字的笔名,社区保留随时取消的权利。  
5、 对于一些带有广告性质的的笔名,社区保留随时取消的权利。      
6、 对于严重违反社区规则的,社区保留随时注销其笔名的权利。   
第18条 本社区网友有言论自由权,但不得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的所有规定,不得在讨论区中发布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族, 性别,宗教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污辱、漫骂及人身攻击,本社区网友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第19条 社区网友有在社区各子论坛版面发贴和读贴的权限,版面中有特殊规定或关闭权限的除外。
第20条 本社区网友有权对社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进行弹劾。
第21条 本社区网友登录资料受到本社区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本社区不接受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政府、司法、公安等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22条 本社区网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他人信息传递给第三方。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黑户处理。
第四章 论坛版块   
第23条 在本社区所获准成立的论坛为本社区合法论坛版块。   
第24条 在该版块所发表的文章受到「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 中对发表文章限制的规定,请合格使用者遵守,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
第25条 社区内新开办论坛的申请,需先将开办申请及相关资料交由管理员审核,经批准成立的论坛为本社区合法论坛版块;
第26条 新论坛版块在成立后,若大多数发表的文章与当初申请意向时不符或严重违背,管理员将保留立即撤消该论坛版块的权利;经撤消的论坛拥用者不得有异议,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恢复。
第五章 个人专栏   
第27条 申请个人专栏的成员满足以下条件者有权申请建立个人专栏:           
1、 版主。          
2、 经十五个以上社区网友联名推荐。           
3、 特邀网友。
第28条 个人专栏可以该成员用户名命名,申请人自动成为该版版主。个人专栏必须有明显主题,要求中文名能体现该版主题。个人专栏版主权利与其他版主相同。
第29条 任何本社区网友均可申请该版版主,但需经该版申请人及管理员批准。
第30条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个人专栏不成为灌水区,申请人有义务繁荣本论坛版块。
第31条 个人专栏达到以下条件时中华窗口商人社区有权作撤消处理:   
1、 申请人不能正常行使版主权力,履行版主义务的。   
2、 个人专栏连续两个月,每月文章少于10篇的。   
3、 个人专栏内充斥大量灌水文章的。   
4、 其他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文章的。
第六章 版权声明   
第32条 在本社区发表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不得在本社区发表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病毒,政治言论,传销邮件,或者其他被认定为“垃圾”的信息。中华窗口网有权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文章直接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33条 除非经中华窗口网声明,您保证给予中华窗口网及其授权人非唯一的,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对您社区发表的文章的授权。授权范围包括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媒体对文章的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发表,翻译等。您授权中华窗口网及其授权人同该文章一起使用您发表该文章时使用的笔名。你向中华窗口网及其授权的人保证您拥有对您发表文章的完整的所有权,文章准确表达了您个人的意思表示,并且其内容不违反前条的规定,不会对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中华窗口网有权审查、编辑或删除您的文章。并对您和任何第三方发表的文章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4条 中华窗口商人社区的所有源文件受中国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版权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保护,对于任何未经授权的获取、直接或间接使用本站源文件的行为,中华窗口网将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
第七章 处罚规则
第35条 网友违反本社区规定者,本社区有保留停止其帐号使用、关闭权限以至删除其帐号的权利。   
第36条 使用本社区帐号从事非法商业行为或公然在版面上发表猥亵、色情和反政府言论而足以影响到本社区声誉者,本社区将对其帐号进行关闭或删除,情节严重并给本社区带来不良后果者,本社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37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者管理员及版主有权在不通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立即删除:       
1、发表漫骂、污蔑、诽谤及包含人身攻击文章的。
2、发表反动、种族歧视、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言论的。       
3、同一文章重复发表超过三个版块以上的。       
4、所发文章与该论坛主题无关的。       
5、文章带有直接的、功利的商业广告信息的。
6、短时间内连续发贴,有恶意灌水嫌疑的。
7、其他管理人员认为应该删除的文章。
第八章 免则声明   
第38条 社区如因系统维护、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社区网友。如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时,在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社区不负任何责任。   
第39条 本社区网友私人间的留言请自行保存,或转至用户的E_mail信箱里,本社区不负保管责任。系统若遇不可抗拒外力影响而导致资料遗失时,本社区也不负责。
第40条 本社区成员因为违反本区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负,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1条 本法则未涉及的问题请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42条 中华窗口网拥有对本法则的最终解释权。
第43条 本法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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